北京規(guī)定社保對賬單可做購房或購車繳費證明
本報訊 (記者溫薷)今后,每年北京市社保部門給參保人郵寄的“對賬單”不僅可顯示參保繳費明細,還將可以作為購房、購車等要求提供的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證明。
個人最早明日可收到
北京市社保中心昨日稱,今起,2010年度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郵寄工作正式開始,個人最早明日就可以收到。今起至6月30日,全市660余萬參保人員將陸續(xù)收到裝有個人2010年度養(yǎng)老、失業(yè)、工傷、生育四項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信件。
今年起,社保對賬單增加了一項新功能,可以作為“社保繳費證明”資料,方便參保人辦理購房、購車等相關手續(xù)。據(jù)市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,社保對賬單醒目位置處將會明確標注一行字“可作為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證明”。
目前,參保繳費證明的作用越來越顯著,社保繳費證明已經(jīng)成為住建委、海關等行業(yè)審批機構要求個人出示的證明,或用于申辦各類資質(zhì)、資格的證明。同時,將對賬單作為個人社保繳費證明,也能夠提高社保經(jīng)辦機構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(zhì)量。
郵寄人數(shù)新增120萬人
對賬單的內(nèi)容將包括單位及個人繳費數(shù)額、個人賬戶明細、繳費標準等社保繳費細目。今年,市社保中心郵寄對賬單人數(shù)新增加了120萬人,增長率22.2%。
根據(jù)7月1日起將實施的《社會保險法》,社會保險經(jīng)辦機構應當及時、完整、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和單位繳費情況,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權益記錄,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。
■ 提示
對繳費信息有爭議可舉報
收到對賬單后,應于6月30日前核對2010年度本人社會保險繳費記錄。如對所核對信息有異議,應于9月30日前由參保人所在的參保單位持對賬單到所屬社保經(jīng)(代)辦機構進行相關信息核對。如參保人與參保單位對繳費基數(shù)有爭議,應于10月15日前到所屬社保經(jīng)辦機構稽核部門投訴、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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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謝東櫻)